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更新时间:2025-05-06 11:38 发布时间:2022-02-09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当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准备必要的申请资料,接受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1)生产高毒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品和石油产品。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单位,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应当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甲级营业执照和工商营业执照;乙级营业执照也应当向当地、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
(2)经营者重建、扩建、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提前重新申请营业执照。
(3)变更经营单位名称、经济性质或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并更换新的营业执照。

2.审批
(1)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颁发营业执照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2)3年内有效的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更换证书,合格后更换证书。
(3)发证机关除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名单外,还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
(4)每年1月5日前,各地、州、市应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数据库中提供新数据(使用计算机软盘)。
(5)填写营业执照时,发现损坏或者错误的,应当将损坏的营业执照邮寄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二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