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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危险品许可证需要重新办理的情况及相应的依据

更新时间:2024-04-26 11:43      发布时间:2023-01-16  

根据《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七条规定“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并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 无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
 
2. 有仓储设施的企业变更仓储场所的;
 
3.仓储经营企业异地重建的;
 

 
4. 运作模式已经改变;
 
5. 许可范围发生变化。
 
企业增加或者减少经营品种,导致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其生产安全风险将发生重大变化,必须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告程序进行修订、审查、备案、重新备案。因此,因经营品种增减而“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的单位,即使地址没有变化,也不允许查阅原应急预案和备案材料,需要重新备案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备案。
 
申请无仓储类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变更经营场所(含注册地址)的,未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办法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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