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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管理方法

更新时间:2024-04-07 16:32      发布时间:2023-01-28  

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作业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作业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品、城市燃气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无需领取营业执照: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
 
第四条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放、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国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发证机关)负责审批、颁发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爆炸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加油站经营企业;
 
(四)专营危险化学品仓储的企业;
 
(五)中央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省级、设区的市公司(分公司)。
 
(六)有经营剧毒化学品和易生产、爆炸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企业的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没有县级发证机构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构审批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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