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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07 16:30      发布时间:2022-09-06  

第三章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营业执照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培训证书;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批准文件(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记录登记表》(复印件)。
处理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仓储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仓储设施的,应当提交租赁证明(复印件);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条发证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当按照下列条件办理:
(一)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不属于发证机构职责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场作出拒绝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构申请,并退还申请文件和材料;
(3)如果申请文件或材料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场更正并接受申请;(4)申请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发出更正通知,并将所有需要更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受理;
(4)申请文件齐全,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的要求提交所有补充材料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发证机关受理或者拒绝受理营业执照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营业执照申请后,应当组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营业场所和仓储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营业执照的决定。发证机关在现场检查要求的时间内,整改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修改有关申请文件和材料的,不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第十二条发证机关作出发证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发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作出不发证决定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通知应当加盖主管机关的印章。第十三条营业执照分为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为悬挂式,复印件为折叠式。原件和复印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办法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应当分别注明以下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营业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
(4)操作模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7)证书号;
(八)发证机关;
(九)延长有效期。
第十四条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变更名称、主体、登记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及其控制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变更营业执照申请;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变更后的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变更登记地址的证明文件;
(五)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改造后及其监测措施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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