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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上

更新时间:2024-04-26 11:42      发布时间:2022-09-19  

2012年7月1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m,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以下简称注册企业)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二级审查、统一认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机关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负责审查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颁发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
(三)负责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
(四)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的管理和维护,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风险评估,对未分类化学品进行统一分类;
(六)对全国登记机关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并予以公告。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上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审查注册企业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
(四)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救援提供信息支持;
(五)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八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中心、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当具有化学、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接受统一的专业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后上岗。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人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第三章注册时间、内容和程序。
新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前进行登记。
下期讲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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