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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

更新时间:2024-03-20 15:27      发布时间:2022-09-19  

第十一条 同一企业生产、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进口企业进口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第一次进口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制造商的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信息。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只注册一次。
第十二条 怎么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象形图、警告词、危险指示、预防指示等;
(2)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和特性、物理性质,如溶解度、熔点和沸点、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和分解温度;
(3)主要用途,包括合法使用企业推荐的产品、禁止或限制使用等;
(4)危险特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环境危害和毒理特征;
(5)存储、使用、运输安全要求,其中存储安全要求包括施工条件、仓库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湿度条件、使用安全要求包括操作条件、操作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运输安全要求包括运输或运输方式、危害信息传输手段、装卸和运输安全措施等。
(6)危险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燃烧等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应急处置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系统提出申请;
(二)登记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企业收到登记机关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4)登记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逐项审查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提交登记中心;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说明原因;
(5)登记中心应当自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原因。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第十四条 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进口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湾、香港、澳门华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与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一致并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一份;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五)危险化学品产品登记标准(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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