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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许可证灾害、事故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3-20 15:27      发布时间:2022-09-19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07年11月1日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对社会的重大危害,制定本法,规范应急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汇域国际出一篇文章关于怎么办理危化品许可证
本法适用于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理和救援、灾后恢复和重建等应急活动。
第三条本法所称紧急情况,是指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根据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自然灾害、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规定。


危化品许可证灾害、事故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五条应急工作应当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政策。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全面评估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
第六条国家应当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风险规避和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发生紧急情况后,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情况的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深圳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提供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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