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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事项

更新时间:2025-06-13 14:28      发布时间:2022-10-0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和信息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简称注册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认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册机构第二章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担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和技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或者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六条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审查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颁发和管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三)负责管理和维护国家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和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
(四)负责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的管理和维护,并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化学品风险评估,对未分类化学品进行统一危险分类;
(六)对国家登记办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培训工作;
(七)定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事项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危险化学品登记;
(二)审查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和内容一致性;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
(四)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八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应当具有化学、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经过统一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工作。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登记人员;
(二)有严格的责任制、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数据库维护制度;
(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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