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
危化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6-13 14:28 发布时间:2022-10-09
第三章注册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新建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一条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同一企业,应当按照生产企业的规定进行登记,但应当提交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资料。
进口企业从不同厂家进口同一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第一次进口厂家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应当提交其他厂家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多次进口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只注册一次。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
(1)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类别、象形图、警说明等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和性质、溶解性、熔点、沸点、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产品的合法用途、禁止或限制用途等;
(4)危险特征,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环境危害和毒理学特征;
(5)储存、使用和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运输条件、仓库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保护措施、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
(6)危险情况的应急措施包括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烧伤等化学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在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企业通过登记制度提出申请;
(2)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企业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3)登记企业收到登记机关的通知后,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登记系统中如实填写登记内容,并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纸质登记材料;
(4)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逐项审查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制度通知登记企业,说明原因;
(5)登记中心应当自收到登记办公室提交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登记系统通知登记办公室,登记企业并说明原因。
前款规定的期限不计入登记企业修改登记材料和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
第十四条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进口企业外贸经营者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质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湾、香港、澳门华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及其生产,进口危险化学品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各一份;
(四)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或者应急咨询服务委托书复印件一份,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5)危险化学品登记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标准编号)。